收養人一方已有繼子女

收養人一方已有繼子女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透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爲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收養人一定要無子女嗎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可以辦理收養事實的情況
1、1992年《收養法》實施前形成的事實收養,按相關檔案規定,由當事人到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構辦理公證後,憑收養公證書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籍登記。
2、1999年4月1日前公民之間依法協議的收養,送養人與收養人已訂立書面協議;符合原收養法有關收養人、送養人基本條件;已建立事實上的收養關係;公證當事人和主要利害關係人對上述收養協議和收養事實無爭議。當事人可憑收養公證書到派出所進行戶籍登記。
3、符合《收養法》規定的其他條件,查找不到父母、撿拾證明不齊全的棄嬰(兒),可由收養人提出申請,經村(居)委會確認,街道、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審覈並出具證明,經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詢問登記後,到縣級民政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