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收養登記審批材料

山東收養登記審批材料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透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爲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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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登記材料有哪些

辦理收養登記,收養人須提供的證件和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本和居民身份證
2.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4.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還應提交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情況證明。
5.送養人的居民戶口本、身份證。
6、身體健康檢查證明和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7、家庭情況報告。
包括收養人的身份、收養的合格性和適應性、家庭狀況和病史、收養動機以及適合於照顧兒童的特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