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歲以下收養小孩

30歲以下收養小孩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透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爲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收養小孩需辦理以下手續


(一)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二)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

(三)收養登記必須嚴格依照分級登記制度進行:

1、涉及到內地公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孩子戶口源頭地的縣級民政部門辦理;

2、涉及到港、澳、臺、華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地級市(州)民政部門辦理;

3、涉外的收養登記,由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民政部門或經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級市(州)的民政部門辦理。

(四)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