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3歲爭撫養權是怎樣的

一、小孩3歲爭撫養權是怎樣的

小孩3歲爭撫養權是怎樣的

1、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二、子女撫養權的變更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透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三、對子女的撫養何時終止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種義務一知持續到子女成年並能獨立生活爲止。

⒈父母撫養子女一般到18週歲爲止,年滿18週歲的人屬於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⒉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⒊父母應當負擔雖年滿18週歲,但是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育費。

⒋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主要指患有嚴重疾病、殘疾、喪失部分勞動能力,不能參加正常就業的人。

⒌尚在校就讀的,在校指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⒍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主要指患有精神病,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生活在城鎮的子女無就業機會尚處於待業狀態的。

撫養權的一般雙方先協商,有爭議的情況下只能依靠人民法院進行判定裁決。在爭取撫養權的情況下,一定要向法院表達,孩子跟着自己絕對比跟着對方要好。可以列舉證據,比如說個人的經濟收入、孩子對自己的依賴等條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