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法規定送養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收養法》將廢止。

收養法規定送養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民法典》規定送養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之相關規定,收養兒童需要具備以下情況才能被送養:十四周歲以下、無父無母或者父母有特殊困難不能撫養孩子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只有具備以上條件才能送養子女,送養人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孤兒的代理監護人

2、福利院

3、有特殊困難的親生父母

也就是說孩子在沒有父母的情況下,以平時照料撫養孩子的人在沒有繼續撫養能力的情況下,可以將孩子送給其他人撫養。需要去有關部門辦理正規收養手續;雖然是親生父母,但父母雙方無法承擔撫養孩子能力的(再送養孩子以後,不得在生育子女);還有就是福利院機構,孩子被送往福利院後,福利院是可以篩選申請領養孩子的父母並將孩子交付收養請求人達成收養關係。

但又同時收養人也需要具備以下條件才能形成收養關係:收養人沒有其他子女、收養人有能力承擔被收養孩子的生活以及教育條件,收養人必須三十週歲但又同時提出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存在三代以內的血親條件的,不受到被撫養人年齡的限定;華僑收養三代以內的血親的,則不受到收養人有無子女的限制。

簡而言之收養人必須符合以上條件,而送養人也必須符合具備被送養人暫時監護資格、親生父母特殊困難無法進行撫養並且不再生育子女的或者福利機構具備合法資格的,就能送養孩子。又同時在辦理收養關係時要去公證機關、政府進行公證或者登記,使其領養關係具備合法效力。收養關係正式生效以後還要去公安機關辦理戶口變更。原撫養關係隨着收養關係的生效而終止原關係。親生父母也不在於孩子具備法律上的撫養贍養義務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