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法規定送養人應具備哪些條件才能送養?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送養人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收養法規定送養人應具備哪些條件才能送養?

一、當送養人是被送養者的親生父母時,《民法典》有以下條件規定:

(一)親生父母有特殊困難,客觀條件無法盡撫養義務。

如果是親生父母送養子女,必須是生父母有特定的困難,對撫養子女有心無力,客觀條件上已無法盡撫養義務才能夠送養子女。比如父母雙方屬於極端貧困,三餐都不能保證。又或者其中一方有重大疾病已經要癱瘓在牀,另一方爲照顧病人毫無餘力照顧孩童。再者是親生父母都有智力障礙、無法保證孩子日後的正常成長。類似這樣的情況,這些家庭在客觀條件上已無法對子女盡撫養義務。爲保障孩子以後的身心發展,法律上允許這樣的家庭對孩子進行送養。

(二)需要徵得親生父母雙方同意。

親生父母如果需要送養自己的子女,需要經過雙方的同意,就算單方同意也是不可執行的,即使離婚的情況也是同樣,父母雙方都需要同意。但如果父親或者母親有一人已經找不到或者死亡時,另一人就有單獨的送養權,但如果選擇送養,死亡一方的父母親優先享有撫養孩子的權利的,因爲孫子女跟祖父母畢竟是具有血緣關係的,尤其是有感情基礎的祖孫關係,能更好地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祖父母有條件並有心收養孩子,他們是優先享有收養權的。

二、當送養人是孤兒的監護者,《民法典》對其有以下規定:

如果被送養者是一個孤兒,父母雙方均已離世,則他(她)的監護人可作爲其送養人。

根據《民法典》,孤兒的監護人如果與撫養人不是同一人時,適當的時候應該變更孤兒的監護人。因爲孤兒的情況特殊,有可能出現的情況較多,如一直照顧孤兒的撫養者不是法定的監護人,監護人也是無法隨便送養孤兒的,送養需要徵得撫養人的同意。如果監護人自己不肯照顧孤兒,又想送養孤兒,按照法律應當變更孤兒的監護人,讓撫養人成爲他的監護人,監護人才對孤兒的送養與否有作決定的權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實際情況中,孤兒雖然父母雙亡,但有一些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如祖父母、年齡相差較大的兄弟姐妹等等更適合作爲監護人,當然,如果是兄弟姐妹作爲監護人,需要他(她)年滿18週歲,而且具備正常的民事能力。

三、當送養人是社會上的福利機構,《民法典》的一些規定

社會福利機構是一些由政府民政部建立的、收容棄嬰或一些孤兒的慈善福利院,裏面基本居住着一些找不到或暫未找到撫養人的孩童,他們都不具有工作能力,在成年之前只能靠政府這些機構去撫養,讓他們不至於流浪街頭。

因此社會福利機構能夠作爲這些孤兒、查不到來歷的棄嬰的監護者,對他們進行送養,讓他們在未來能更好地融入正常的家庭和社會。但需要注意了,有很少部分的情況是福利院裏面的兒童是有親生父母的,他們因爲各種原因自己花錢讓孩子到福利院寄養,這些孩子有法定監護人,福利機構自然不能將他們私自送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