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什麼條件的孩子可以被收養?

具備什麼條件的孩子可以被收養?在我國,想要收養小孩,除了收養人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外,對於被收養人,也就是小孩來講,同樣也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究竟被收養的小孩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呢?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解答。

具備什麼條件的孩子可以被收養?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93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可以被人收養爲養子女: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不滿十四周歲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其獨立生活的能力尚不足,只依附於有撫養能力的人的撫養才能正常健康成長。不滿十四周歲,年齡尚幼,易於消除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親情,與收養人建立較爲穩定的擬製血親關係。

二、無父母的孤兒

孤兒,是指沒有親生父母的兒童,由其他個人或單位擔負監護責任的人。孤兒,因缺少父愛、母愛而不能健康成長,不可能接受正常的教育,爲使這類兒童有一個溫暖幸福的家,滿足其健康成長的需要,准許符合收養條件的人予以收養。

三、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棄嬰或兒童

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棄嬰棄童,多是因親生父母的主觀故意丟失的,其行爲是違法的,應受到社會輿論的遣責和法律的懲罰,但棄嬰、棄童則是受害人,如無人收養,肯定會危及生命,對這類嬰兒、兒童,除社會福利機構予以收養外,鼓勵有收養條件的人收養,且不受收養人有子女的限制。

四、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不滿十四周歲以下的嬰、幼兒和兒童,是身體健康發育的致關重要的年齡,在成長髮育過程中,如不能滿足其生理和心理的需要,將會導致兒童發育異常,無撫養能力的生父母,由於自身經濟、身體能力等原因,不能滿足其正常發育的需要,如親生父母主動或同意送養,有收養能力的人也可以收爲養子女。

另外,《民法典》第1099條規定,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或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嬰、幼兒童年齡相差四十週歲的限制。

《民法典》當中無論是對收養人做出條件限制,還是對被收養人做出條件限制,都是爲了保護雙方的權益。同時,如果進行收養小孩的話,還需要辦理相關的收養手續,否則的話收養關係就是非法的。本站爲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