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義務被告如何反駁?

贍養義務被告如何反駁?

贍養義務既是道德問題,又是法律義務。子女贍養老人是天經地義的事。那麼贍養義務被告如何反駁?在哪些情況下,子女可以免除贍養義務?對於這兩個問題的解答,本站小編馬上爲大家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贍養義務定義及分類

1、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爲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子女作爲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

2、晚輩對長輩的贍養

《婚姻法》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這種贍養是有條件的,即須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

二、免於贍養義務的情況

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爲。比如父母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強姦女兒等行爲的,喪失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對子女來說就是可以免除贍養義務。如果被害子女自願贍養的,法律並不禁止。需要指出的是,無給付贍養費能力的成年子女雖然可以免除給付義務,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義務不能免除。

4、後贍養義務的主體是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子女。凡名義上收養,實際上未與養父母共同生活,或者雖經養父母撫養但尚未成年的養子女,不是該義務的主體;

5、後贍養義務的對象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這裏包括兩個要件,一是缺乏勞動能力,二是缺乏生活來源。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則不構成後贍養義務的對象。《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之一的父母,無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6、中國的繼承法只規定了子女有繼承權,除非子女不在,其孫輩纔有代爲繼承權。反過來,子孫在父輩尚建在的情況下,沒有必要義務贍養祖父輩。

三、如何反駁

1、權利的行使不能損害其他人的利益。儘管原告有自由訴訟的權利,但子女履行義務是平等的,原告只起訴部分子女,未被起訴的子女是真正盡了義務還是與原告有何約定,是否存在損害部分子女利益的情況,其他人在所不知,不能因原告的自由訴訟而排除未被起訴子女的法定義務,所以,贍養訴訟屬必要的共同訴訟。《民訴法》第119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贍養案件中的共同被告,對未起訴的子女,法院應一併追加爲被告。儘管司法解釋未明確列出,但基於贍養義務的法定性、整體性和不可交易性,當發生糾紛時,只有透過全面審查,才能明確義務的履行情況,從而對缺失義務進行補充和合理分配。

2、贍養義務是法定的,在子女之間應當是均等的,任何子女均無權私自推卸。但如遇部分子女無經濟能力或經濟能力差時,贍養義務又是整體的、連帶的、不可分割的,有的老人根據自己對子女的感情好惡或被部分子女脅迫,有意減輕或加重其他子女的責任,損害義務的平等性和其他子女的利益,製造新的家庭矛盾。所以,法院只有透過追加被告,進行全面審查,才能使案件得以公正處理。接受法院審查。

3、準備好關於盡了贍養義務的證據,個人的經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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