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收養孩子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週歲。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條: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