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醫藥軟件著作權

生物醫藥軟件著作權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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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醫藥專利轉讓的流程是什麼?

專利可以轉讓,讓與人和受讓人應當就專利轉讓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專利轉讓合同,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轉讓專利應符合《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專利轉讓人必須具有該專利的所有權,如果專利屬企業所有,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如果向外國人(或向國外)轉讓專利,必須經國務院批准,簽訂了專利轉讓合同,合同必須經專利局登記並公告後才生效,一旦專利轉讓合同生效,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一併轉移到受讓人。

二、受讓人必須是爲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而獲取專利,而不是爲壟斷技術而獲取專利。

三、專利讓與人要保證受讓人獲得技術知識,《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予從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能在專利權的存續期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屆滿或者在專利被宣告無效,專利權人不得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五、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不得許可與讓與人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並收取約定的費用。

六、專利權人在專利轉讓前已實施了發明創造,在轉讓合同成立後,應停止實施(有約定的按約定)該發明創造。

七、在專利轉讓合同成立前,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非專利轉讓合同,在專利轉讓合同成立後仍然有效,其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轉移到專利轉讓合同的受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