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軟件著作權律師軟件著作權歸屬證明

案情簡介

深圳軟件著作權律師軟件著作權歸屬證明

北京神州網迅科技有限公司系WebClass多媒體實時課堂系統軟件(以下簡稱WebClass軟件)的著作權人,西地曼斯公司未經北京神州網迅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擅自許可上海太平洋保險網絡大學、中央電視大學、同濟大學、四川大學、重慶郵電大學、北京師範大學、中國計算機軟件與技術服務總公司、中國電信、解放軍後勤指揮學院、河南思達高科公司等多家單位有償使用WebClass軟件,獲取鉅額經濟利益。西地曼斯公司的上述行爲侵犯了北京神州網迅科技有限公司對該軟件享有的著作權,給北京神州網迅科技有限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西地曼斯公司:停止侵權;書面致歉;賠償北京神州網迅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爲本案支出的調查取證費用、訴訟代理費等合理費用共計80萬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針對焦點問題,律師認爲著作權的取得並不以實際控制作品載體爲要件,西地曼斯公司是否已將Webclass軟件的源程序等材料交付給神州網訊公司,僅涉及神州網訊公司對著作權的具體行駛,但並不改變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性質。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軟件條例》以及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的基本原則,對於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者來說,只要軟件一經開發完成就會自動取得著作權(即版權),而不論其是否發表,也不論是否辦理了登記。

最新的《軟件條例》第7條規定:“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辦理登記。軟件登記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檔案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可見登記並不是強制性的,也不是軟件著作權取得的必備條件,更不是軟件獲得司法或行政救濟的前提,而僅僅是一種權利的初步證明。所以,登記不是取得軟件著作權的必要條件。

裁判結果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西地曼斯數字管理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停止複製、發行WebClass多媒體實時課堂系統WebClass;

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北京西地曼斯數字管理系統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原告北京神州網迅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四十萬元;

三、駁回原告北京神州網迅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一萬三千一百一十元(原告預交),由被告北京西地曼斯數字管理系統有限責任公司負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