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收養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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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收養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收養人、被收養人以及送養人三方都滿足《收養法》中規定的收養條件時,此時還需要按照規定辦理了收養登記或者進行收養公證的,才能將收養關係合法化。這個時候就需要收養人和送養人提供相應的材料來辦理了。那到底辦理收養提供的材料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收養人辦理收養手續提供什麼材料

1、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

2、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證件和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證明。

二、送養人需提供的收養材料有哪些

1、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爲送養人的,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或者孤兒童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監護人爲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並對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生父母爲送養人的,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應當提交縣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現實中,有的人以收養爲名而實際上去進行拐賣兒童的活動,這樣的行爲是我國嚴厲打擊的。而爲了加強對收養活動的管理,除了要求當事人滿足收養條件外,同時還需要辦理收養登記或公證。而具體辦理收養提供的材有哪些,上文已經做出了介紹,但願能爲您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