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是否須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收養是否須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律師解析:《民法典》規定收養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須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成立收養關係必須在民政部門進行登記,並提交申請書,申請書的具體內容應寫明收養的目的,對被收養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權益的保證及其他事項。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願。
收養八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