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爲一個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一、作爲一個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作爲一個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作爲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是: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滿三十五週歲。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無子女。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雖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收養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並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但收養成年人除外。

(五)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六)有正當的收養目的,不違背社會公德和國家法律及國家計劃生育的規定。如果是爲了玩弄女性或長期姘居而收養異性子女,就不能允許。

(七)收養人有配偶的,須徵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須由夫妻共同收養。

(八)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

二、被收養人要滿足什麼條件

作爲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是:

(一)不滿十四周歲。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二)喪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腸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三)被收養人年滿八週歲的,須徵得其本人同意。被收養人已有配偶的須徵得其配偶同意。

收養行爲屬於一種民事法律行爲,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爲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能表達真實意思,並且該民事法律行爲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序良俗。現實中,如果是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同意;如果是無配偶的男性或女性收養孩子,那麼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40週歲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