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的條件】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第一千一百條 【收養子女的人數】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 【共同收養】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條【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特殊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四條 【收養送養自願】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願。收養八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二、關於涉外收養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九條 【涉外收養】外國人依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其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並與送養人簽訂書面協議,親自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前款規定的證明材料應當經收養人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我國法律制度是鼓勵依法收養孩子的,對於沒有結婚登記的這些人來講,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也可以收養孩子。特別是對於那些已經結婚在沒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來講,不可以從人販子手中買孩子,即使是以收養爲目的,這種行爲也已經觸犯法律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