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孤兒的法律條件有哪些

一、作爲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是:

收養孤兒的法律條件有哪些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滿三十五週歲。但收養孤兒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無子女。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雖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收養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並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但收養成年人除外。

(五)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六)有正當的收養目的,不違背社會公德和國家法律及國家計劃生育的規定。如果是爲了玩弄女性或長期姘居而收養異性子女,就不能允許。

(七)收養人有配偶的,須徵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須由夫妻共同收養。

(八)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

二、作爲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是:

(一)不滿十四周歲。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二)喪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腸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三)被收養人年滿十週歲的,須徵得其本人同意。被收養人已有配偶的須徵得其配偶同意。

三、作爲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是:

(一)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養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監護人可作爲送養人,但必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爲送養人。

(四)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父母共同送養。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另外,如果“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多年,戶口遷在一起,並在戶口簿上載明收養關係,而且這種“收養關係”得到周圍羣衆和親友的公認的,並符合上述有效收養條件的,可視爲“事實收養”,予以公證

如果是收養孫子女的,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收養人必須年滿五十五週歲;

(二)無子女、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三)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相差四十週歲。除上述三個條件外,還必須具有其他一般的收養條件,即具備有撫育能力、身體健康等等。

收養關係中涉及到三方當事人,法律規定他們都是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否則的話就不能成立合法的收養關係。要是你還想了解收養手續的辦理情況,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