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事實婚姻子女怎麼判?

一、對於事實婚姻子女怎麼判?

對於事實婚姻子女怎麼判?

依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男女雙方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的時候,子女撫養權問題可以透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不成的訴訟解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

1、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2、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3、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二、非法同居怎麼處罰

非法同居一般是不會被處罰的。但是如果一方是已婚並且處於婚姻存續期間而以夫妻名義進行公開同居的話,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即重婚罪。這樣的罪名是屬於不告不受理的,也就是說需要由原告的起訴法院纔會受理。自1994年以後,我國不認可事實婚姻的存在,但是刑法依然會適用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

1994年新《婚姻法》頒佈後,我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的存在,未登記結婚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應認定爲同居行爲。因此,一部分人因婚後感情不和而導致夫妻分居,其中一方與第三人發生同居行爲,他們認爲只要沒有再次進行婚姻登記即不構成重婚罪。這裏要糾正大家一點,民法中不承認事實婚姻的存在,但是我國刑法依然會適用事實婚姻,即婚內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將以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子女的分割是按照利於成長的原則來進行處理的,事實婚姻的情況下,也是適用於該原則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上存在異議的,或者對子女分割的情況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那麼就只能透過法律方式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