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與重婚罪是怎樣界定的

同居關係與重婚罪是怎樣界定的

一、同居關係與重婚罪是怎樣界定的

同居關係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爲。這種同居行爲,不受法律的保護。1994年2月 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一律認定爲同居關係,應當依法予以解除。對於重婚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顯然同居行爲和重婚犯罪都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爲,亦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破壞了夫妻關係爲核心的婚姻制度與秩序,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

詞典的解釋爲:“夫妻雙方互爲配偶”。法律也明確規定男女雙方有且只有進行結婚登記,才能成爲夫妻互爲配偶。對未經依法登記而以夫妻名義結婚的人,不能稱之爲“有配偶的人”,只能按同居關係處理。我國對於重婚罪的立法,是意在透過刑罰手段來保障配偶一方與對方同居的權利不受侵犯。1994年12月 1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中明確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重婚罪定罪處罰。”之所以對“同居者”定罪處罰,是因爲其行爲直接侵犯了合法婚姻一方配偶的“夫妻同居權利”,進而損害了男女雙方因締結婚姻而產生的具有特定人身和財產內容的社會關係即夫妻關係。  

這類婚姻受害人員應積極的收集案件的受害證據,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可以到案件當事人的居住地收集這類犯罪人員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實際證據進行辦理。確保我國的婚姻合法權益,處罰這類違法犯罪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