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和夫妻關係的區別有哪些?

同居關係和夫妻關係的區別有哪些?

同居關係和夫妻關係的區別有哪些?

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除了在概念方面的不同點之外,還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區別:

(1)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依據各自的概念,我們可以看出,事實婚姻在我國目前審判實際中的發生、認可是受到特定時間,特定條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關係的構成相對來講限制較少。

(2)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爲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則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結婚,與合法的經登記締結的婚姻關係同樣對待。而如果被認定爲屬於同居關係,則這種同居關係本身將不受到法律的保護。

(3)適用的程序及相關的規定不同。對屬於事實婚姻關係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要先進行調解,調解和好或者撤訴的,確認該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根據各案情況的不同,即可以調解離婚或者判決准予離婚。

而同居關係則不同。法院只受理有配偶者與他人形成的同居關係,且受理此類糾紛後,不能進行調解,一律予以解除。對於雙方均無配偶的男女之間形成的同居關係,一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或要求關係時,法院則不予受理。此外,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屬於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即使不去補辦結婚登記,人民法院對其婚姻關係的合法性也必須予以認可,依然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案件來審理。而如果屬於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係的,當事人要想使自己的生活狀態受到法律保護,則必須補辦結婚登記。同時,在身份關係,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的認定,所生子女是否爲婚生子女,能否以配偶身份享有問題等方面,也會使兩者面對不同的處理結果。

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爲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

2、雙方自願結婚;

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綜合上面所說的,同居關係與夫妻關係的區別是特別大的,一種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一種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此,在認定這兩者關係的時候只要有合法的證件那麼我們就可以認定爲夫妻關係,所以,要想受到法律的保護必須要有結婚證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