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公證過的遺囑能鑑定嗎?

沒有公證過的遺囑能鑑定嗎?

一、沒有公證過的遺囑能鑑定嗎?

沒有公證過的遺囑能鑑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二、對遺囑如果有懷疑怎麼辦

1、遺囑有無形式上的瑕疵。比如立遺囑人處分了不屬於自己的財產。最常見的就是夫妻雙方一方先去世未立遺囑,後去世一方立遺囑是處分了全部夫妻共有財產。這時就侵犯了先去世一方的財產處分權。按法理,先去世一方去世時應發生法定繼承,配偶首先取得財產的一半,這是屬於他(她)的夫妻共有財產。剩下的一半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等額繼承。有幾個分成幾份。所以,如果出現了遺囑處分了不屬於立遺囑人財產的情況,可以主張遺囑部分無效。

2、遺囑屬於被脅迫、被欺騙的情況下,違背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所立。這需要找到能夠證明立遺囑人正是意思表示的證據(比如文字材料、立遺囑人在親朋好友中一貫的表述等),或者繼承人存在欺騙、脅迫立遺囑人的行爲的證據(比如精神壓迫、肉體蹂躪或者虐待等證據)。

3、立遺囑人的死亡與繼承人的行爲有關,或者繼承人殺害立遺囑人,這是遺囑當然無效。法定繼承發生。

4、立遺囑人所立遺囑違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侵害了遺囑繼承人以外的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總之,在有遺囑的情況下,遺囑的真僞判定標準一般有形式標準和實質標準兩個方面。多數情況下,形式標準勝算高一些。實質標準很難取得有說服力的證據。

遺囑在訂立之後,一般都是具有效力的,但是難免會存在財產的所有者去世之後,他人懷疑沒有公證過的遺囑的有效性,此時可以請求專業的機構將遺囑進行鑑定,在進行鑑定時,必須要提供遺囑的原件,並且該遺囑書寫不得超過六個月,否則將不能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