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時申請遺囑所需材料有哪些?

一、公證時申請遺囑所需材料有哪些?

公證時申請遺囑所需材料有哪些?

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人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立遺囑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

(2)處分的財產爲夫妻共有的,應提交結婚證;

(3)遺囑內容所涉及的不動產、動產、知識產權、存款、股權(股票),或者其他財產的產權憑證或證明;

(4)立遺囑人已經擬定自書遺囑的應一併提供。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應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5)公證員認爲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所謂公證遺囑,是遺囑人生前訂立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 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爲就是遺囑。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

二、遺囑的訂式形有哪些?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遺囑寫好之後是可以進行公證的,但對於在公證時也需要符合法律的條件才證成功,因此,在辦理時就需要提交齊全公證所需要的材料,只要公證成功那麼除了遺囑本人之外任何人都不能再更改遺囑,直到被繼承者死亡之後就可以利用此遺囑來分配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