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所需資料有哪些?

遺囑公證所需資料有哪些?

一、遺囑公證所需資料有哪些?

遺囑公證所需資料包括公證申請表、遺囑當事人的身份證等,具體的材料如下:

1、申請人爲境內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境外的,應提供護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證件;

2、立遺囑涉及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存款證明、股權證明等);

3、立遺囑人的親屬關係證明及相關的婚姻狀況證明;

4、立遺囑人若已寫好遺囑(草本)的,也可提供。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應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二、遺囑公證的其他注意事項 :

1、立遺囑人應神智清晰,能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無受脅迫或受欺騙等情況。

2、遺囑處分的財產,應爲遺囑人個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遺產尚未分割的,應當先辦理繼承權公證,然後再辦理遺囑公證。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財產份額。

3、原來已在公證處辦過遺囑公證的,現要變更或撤銷原遺囑公證的,應當提交原來的遺囑公證書併到原公證處辦理。

4、立遺囑人死亡後,遺囑繼承人應當持遺囑公證書、死者死亡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來本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如遺囑受益人不在法定繼承人範圍的,爲受遺贈人。則受遺贈人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後二月內來本處辦理接受遺贈的聲明書公證。

5、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辦。

辦理遺囑公證時,申請人應該準備好需要的材料,並仔細閱讀上文的注意事項,以免您在辦理遺產公證時遇到很多不必要的麻煩,有其他相關的疑問的,包括遺產繼承權、遺產繼承協議書等。

遺囑在訂立之後選擇公證,此時可以降低在分割遺產時會發生糾紛的概率。通常情形下,有權繼承遺產的民事主體,是不會懷疑已經公證了的遺囑的有效性的,故此在遺囑公證之後,財產所有者離世劃分財產之時,會節省很多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