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後又重新立遺囑怎麼辦?

一、遺囑公證後又重新立遺囑怎麼辦?

遺囑公證後又重新立遺囑怎麼辦?

需要首先申請撤銷原來的公證書,再到公證處去公證,辦理公證遺囑須由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關口述或書寫遺囑,公證人員要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認真審査,在確認其有效性後,由公證員出具《遺囑公證書》。經公證的遺囑由公證員和遺囑人簽名並加蓋公證機關公章,製成一式兩份,分別由公證機專關和遺囑人儲存。公證遺囑的變更和撤銷也須經過公證機關。同一繼承有幾個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同時存在時,以公證遺囑爲準。

二、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如下: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願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牴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於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對於遺囑公證的具體程序,申請人可以到當地的公證部門諮詢瞭解,在遺囑公證的具體情況進行認定後纔可以具備法律效力,但在司法實踐中,遺囑並不一定需要公證才具備法律效力,對於相關要件齊全並且條款合法的,不公證也是可以遺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