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繼承遺產就可以不贍養父母嗎

不繼承遺產就可以不贍養父母嗎

一、不繼承遺產就可以不贍養父母嗎

不能。儘管當事人自願放棄繼承遺產,但是其贍養義務並沒有終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因此,贍養老人是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15條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二、盡到贍養義務者是否能多分遺產

根據《繼承法》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需要注意的是,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但需要注意,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是可以多分遺產,而非必須。遺產的多分問題,必須由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纔可以不均等。

四、與父母同住的子女可以多分遺產嗎

我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在多子女家庭的法定繼承案件中,經常遇到一方主張其與父母同住,盡到了較多的贍養義務,應當多分遺產;而另一方卻認爲父母除需以退休工資及積蓄支付自身日常支出外,還需負擔同住子女的日常生活費用,所以,與父母同住的子女實爲“啃老”,不應多分遺產。

值得注意的是,是否盡到較多贍養義務應綜合被繼承人的身體狀況(如是否患有慢性病需要長期陪護)、同住子女有無經濟收入、其他子女對父母的探望情況等綜合予以認定。因此,儘管與父母同住的子女在住房等方面受到了“額外的照顧”,但不能就此認定其爲“啃老”,除非屬於有勞動能力但拒絕勞動、僅以老人的經濟資助作爲生活來源的情況。

要說繼承遺產與贍養父母之間沒有一點關係呢,其實也不是這樣的,但不能說可以以自己不繼承遺產而不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只不過,在繼承遺產的時候,如果子女更多的盡到了自己的贍養義務的,則此時可以適當的多分得一些父母的遺產。但畢竟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這是不允許當事人放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