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繼承遺產能免除贍養父母的義務嗎?

不繼承遺產能免除贍養父母的義務嗎?

父母撫養子女,子女贍養父母都是法定的義務。子女想要透過不繼承遺產來免除自己贍養父母的義務,這種做法能否免除子女應該承擔的責任呢?本站爲您揭曉答案。

江西省信豐縣西牛鎮的李老漢夫婦育有三子一女。1998年春節期間,李老漢夫婦與四個子女在親屬的主持下達成了一份“贍養協議”,約定:“李老漢夫婦與最小的兒子生活,李老漢夫婦的房屋歸小兒子所有,李老漢夫婦的生養死葬由小兒子負責。”2013年以來,李老漢多次患病住院,其間均由小兒子護理且承擔了醫療費用。2014年6月,李老漢將拒絕承擔醫療費用的大兒子和次子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履行贍養義務。

法院審理後,判決李老漢的生活費、醫療費由四個子女分攤。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也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可見,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這種義務以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關係存在爲前提,只要父母子女關係存在,子女就應無條件地履行贍養義務,這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義務,不能透過簽訂協議予以免除。

該案中李老漢夫婦雖與四個子女自願簽訂了“贍養協議”,但是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當事人的民事行爲必須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爲無效。因此,李老漢夫婦與四個子女簽訂的這份協議既違法也違背了社會公德以及倫理道德,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該案中的“贍養協議”也不屬於遺贈扶養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訂立的,確定遺贈與扶養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約定由遺贈人把遺產贈與扶養人,而扶養人對遺贈人盡扶養義務。這裏的扶養人是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組織,這種扶養義務不是法定的,而是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一種約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是雙向的、對等的。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單向的,不能以不繼承遺產爲由而免除。

法定的義務是不能透過約定來免除的,贍養父母不僅是法律所強制性規定的,同時也受道德的約束。以上內容由本站爲您整理,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相關法律知識,或者有此類糾紛需要解決,歡迎登陸我們的的官網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