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民事訴訟放棄繼承可以被列爲被告,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具體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爲無效,此時實施放棄繼承權行爲的人可以被起訴。
放棄繼承的法律行爲雖系債務人真實自願的意思表示,但債務人明知其負有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未清償而放棄繼承權,且清償債務系債務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債務人放棄繼承權的行爲勢必導致其不能履行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法定義務,故該放棄繼承權的行爲應屬無效。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六條 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爲無效。
二、放棄繼承的方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因此,繼承人對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否有效,關鍵看他作出表示的時間是否爲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並且是明確、非默示的意思表示。
2、放棄繼承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但如果沒有明確表示,即使不主動參加遺產分割,也不能視爲放棄繼承。
3、放棄繼承只能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在繼承未開始前所做表示不能做爲放棄繼承的有效表示。在遺產分割後也談不上放棄繼承了。
4、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放棄。
已經獲得了繼承死者財產的繼承人,若是想要放棄繼承的資格,那麼在採取書面的方式表明自己放棄繼承之前,需要先判斷一下放棄繼承的行爲是否會導致自己無法償還他人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