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訂立遺囑的時候,並不需要兒女在場,更不要求所有的兒女在場。只要訂立出來的遺囑是滿足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那麼這樣的遺囑就是具有法律效力,並不會因爲沒有兒女在場,導致該遺囑無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