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什麼意思?

一、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什麼意思?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什麼意思?

1、所謂繼承遺產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2、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的,視爲其自繼承開始就放棄繼承權;不但對遺產不享有權利,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不承擔義務,而且對遺產的孳息也不享有權利。

2、被放棄的繼承份額的處理。被放棄的繼承份額就在參加繼承的繼承人中分配。

如果表示放棄繼承的是遺囑繼承人,則放棄的份額應當轉歸法定繼承人繼承。

如果放棄繼承的是法定繼承人,其應繼承份額由其他法定繼承人按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繼承;如果放棄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唯一法定繼承人時,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享有。根據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放棄繼承權的人不繼承遺產,通常條件下,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也就可以不負清償的責任。

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既不表示接受又未表示放棄時,便推定爲放棄接受遺贈。被放棄的遺贈財產,按法定繼承辦理。遺囑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時,即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主動放棄或法定期限屆滿沒有表示接受而實際放棄遺贈的受遺贈人,不再承擔遺贈人所附加的有關義務。

二、放棄繼承一般不允許翻悔。

繼承開始到遺產分割之前的這段時間內,放棄自己已取得的繼承遺產的權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願意處於繼承人的地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爲,不必經過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其他繼承人許可。倘若允許撤回,不僅會影響遺產分割的進行,而且不利於繼承關係的穩定,不利於公民的生產和生活。

放棄已經獲得的繼承權是繼承人享有的一項民事權利,公民在實施此權利的時候,需要注意不能侵犯到他人的權益,否則放棄繼承權的行爲無效。這裏的損害他人的權益,包括放棄繼承權之後,導致繼承人無法履行債務的償還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