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的材料丟失遺囑公證處留記錄嗎

公證的材料丟失遺囑公證處留記錄嗎

一、公證材料丟失遺囑公證處留記錄嗎

公證處有留底,遺囑卷宗屬於永久儲存的。可以去公證處查詢,同時也可以要求公證處再出一份公證書副本,副本費20元,各地可能有所差異。這個是辦理繼承的時候必須要的。

二、公證遺囑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公證遺囑需要提交的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

2、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3、公證人員認爲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遺囑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爲填寫,遺囑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

(二)遺囑的內容

1、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2、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4、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5、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後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三)公證人員的談話筆錄內容

1、遺囑人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遺囑人系老年人、間歇性精神病人、危重傷病人的,還應當記錄其對事物的識別、反應能力;

2、遺囑人家庭成員情況,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與其共同生活人員的基本情況;

3、遺囑所處分財產的情況,是否屬於遺囑人個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4、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願,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爲;

5、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應當詳細記錄其處分遺產的意思表示;

6、是否指定遺囑執行人及遺囑執行人的基本情況;

7、公證人員認爲應當詢問的其他內容。

在中國人死後有遺囑的,財產的分割都是按照遺囑進行分割的,並且遺囑是不需要公證的,如果公證法律效力會更強一些。公證的時候,會需要一些證件和資料,資料不齊全,相關的機關單位不進行受理,受理之後所有的檔案也會被機關備案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