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口頭遺囑時要求滿足什麼條件

訂立口頭遺囑時要求滿足什麼條件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公民可以採用口述的方式訂立遺囑,即所謂的口頭遺囑,但同時規定,遺囑人只有在危急情況下,纔可以立口頭遺囑,並且訂立口頭遺囑要遵守法定條件,那具體來說訂立口頭遺囑時要求滿足什麼條件?滿足法定條件只是訂立口頭遺囑的前提,那究竟該如何訂立口頭遺囑?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幫助大家更好地瞭解口頭遺囑。

一、訂立口頭遺囑時要求滿足什麼條件

1、實質要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爲能力。無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爲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爲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爲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爲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僞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其一,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其二,遺囑沒有爲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其三,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2、形式要件:

(1)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

(2)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爲能力。

(3)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4)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

二、如何訂立口頭遺囑

1、訂立口頭遺囑要包括以下內容:

(1)本人身份的說明:身份證號碼、住所、近親屬情況。

(2)本人委託的遺囑執行人的說明:身份證,授權委託書,住所、指定遺囑執行人與本人的關係,如有任何利害關係應註明不影響其執行人效力,指定後備執行人,確認的簽名包括各種簽名字型的示範。

(3)本人遺囑法律效力的說明:法律依據,身體狀況、精神狀況、行爲能力,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所處分的財產爲個人所有,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

(4)本人財產的說明:房產、存款、股票、汽車、現金、投資、所內、債權等,相關合同、產權證及憑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5)本人保險的說明:收益人基本情況,監護人,遺囑執行人、相關合同單證理賠方法。

(6)本人相關事務的執行債權債務、財產分配、個人用品:汽車、電腦、書籍、信函、照片、給相關人員的信函呈送。

(7)以前訂立遺囑的情況,數份遺囑,而內容有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有效的聲明。

2、見證人資格:

口頭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對於見證人的主體資格問題,我國繼承法對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1)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相信透過上文的介紹,我們對“訂立口頭遺囑時要求滿足什麼條件”以及“如何訂立口頭遺囑”有了更深的認識,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所以如果危急情況解除,最好及時變更遺囑訂立形式。在訂立口頭遺囑的過程中,遇到任何法律問題,不妨直接諮詢專業的遺產繼承律師,從而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