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律有規定遺產稅嗎?

在我國法律有規定遺產稅嗎?

一、在我國法律有規定遺產稅嗎?

1、我國目前稅收方面的法律、政策均沒有規定對於遺產繼承收取遺產稅,但是遺產稅的徵收與否正在討論之中,可能在不久的將來會有相應的規定出臺,但是目前是不徵收的。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覆》之規定,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徵契稅,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的,屬於贈與行爲,應徵收契稅。售後公房 (根據94方案購買例外)是產權人的合法私有財產,屬於遺產繼承的範圍。

二、遺產繼承注意事項

1、時效限制

立遺囑是公民的一項私權行爲,表現爲公民對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公民可以在遺囑中自主決定其遺產承受人,承受人既可以是其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國家、集體或其他公民(此類遺囑在法律上叫遺贈)。當然,遺產承受人有權按照遺囑接受或放棄遺產。

然而,遺囑何時生效,遺產承受人什麼時候可以接受或放棄遺產?會不會過了一段時間,就不能接受遺產了?生活當中,不少人都對此存有疑問。對於一個形式上完備,內容確定的遺囑在遺囑人死亡時生效。但遺囑生效後,並不表明遺產承受人在任何時候均可不受阻礙地行使其繼承權利。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

爲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不讓財產承受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制,表現在:

(1)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2)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3)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2、權利放棄

繼承權作爲一項權利,繼承人有放棄的自由。然而,一項放棄繼承權的表示,在什麼情況下能夠被認爲有效?

(1)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2)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爲能力。

(3)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遺產分割後,遺產已經變成繼承人的財產,此時放棄的是所有權而不是繼承權。

(4)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

(5)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爲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籤名,該放棄也有效。

繼承人放棄繼承後翻悔的,須在遺產處理前提出,並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認。

目前我國針對遺產繼承這一塊是沒有設定遺產稅的,法定繼承房產和土地一律是不徵稅的。針對遺產繼承的兩個注意事項也是我們日常要注意的,一個是時效性,另外一個是權利的放棄。在有一定時限內繼承相應的遺產是受保護的,如果過了那個期限就視爲自動放棄該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