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兩人如何立遺囑?方式都有什麼?

一、夫妻二人同時立遺囑怎樣寫

夫妻兩人如何立遺囑?方式都有什麼?

我國的繼承法律對這個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歷來都有爭議:

(1)一種觀點認爲,對於夫妻共同遺囑,我國繼承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同時也沒有禁止。按照“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夫妻雙方共同寫遺囑,處理雙方的財產

(2)另一種觀點認爲,夫妻一起寫遺囑,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爲,不符合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爲的特徵,因此共同遺囑是無效的。

目前夫妻共同遺囑,大致有三種:

(1)單純的夫妻共同遺囑,即夫妻雙方在同一個遺囑中,指定他們的一個或者幾個繼承人取得財產;

(2)相互的夫妻共同遺囑,指雙方互相指定對方繼承財產,也就是說誰先死,另一方就取得全部財產;

(3)混合型的夫妻共同遺囑,即一方死後,財產由另一方保管,等到雙方都死亡後,他們的共同財產再由指定的繼承人繼承。

二、遺囑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一)、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必須具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在場見證。如果立錄音遺囑,也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二)自書遺囑,須由立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三)代書遺囑,由立遺囑人口授他人代書的遺囑,也須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爲代書人,代書後,將代書的遺囑在立遺囑人面前宣讀無誤後,經立遺囑人認可,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

(四)公證遺囑,立遺囑人請當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公證遺囑在法律上證據效力是最強的,爲了立遺囑人的利益,公證機關對遺囑內容保密。

(五)無論立哪種形式遺囑,立遺囑人必須具備行爲能力。由於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正確表達意思表示的不能立遺囑。

(六)遺囑內容不得違返法律規定,不得剝奪有撫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人的繼承權。

(七)遺囑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意思表達真實。如果遺囑內容含糊不清,籠統,那麼在立遺囑人死亡後,很可能由於對遺囑的理解發生歧義而造成執行困難。

總之,遺囑內容真實、合法、形式合法纔能有效;有效的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後才能生效。

三、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繼承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無相反約定,爲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就是說,男女雙方透過合法手續辦理結婚登記時起,至一方死亡或雙方依法解除婚姻關係爲止的這一時期內,雙方或者一方的勞動所得、受贈或者繼承的財產,以及以其他合法方式所取得的財產,都是夫妻共有財產。在現實社會中,儘管有的家庭只在丈夫有工資收入,妻子只是料理家務,沒有工作,或者妻子的工資比丈夫的低,都不影響妻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繼承前提

夫妻共有財產是不分份額的共有,即不劃分哪些是丈夫的財產份額,哪些是妻子的財產份額,雙方對共同財產都有平等的管理、使用和處分權。只有在夫妻關係消滅時才能具體分割。

夫妻一方死亡,繼承開始後,如果對死者的遺產要實施繼承,首先就要分割夫妻共有財產,要分出一半歸配偶所有。這是因爲我們所說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只有死者的個人合法財產才能依法轉爲繼承人所有。

(三)夫妻共同財產繼承的矛盾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男女結婚後不久,一方猝然死亡,他方要求繼承遺產。遇到這種情況,就要堅持繼承法確定的原則,首先肯定生存配偶有繼承權,死者的其他親屬無權干涉。結婚時間的長短,既不影響婚姻的合法性,也不會導致喪失配偶的繼承權。但在具體分配遺產時,應從實際情況出發,綜合考慮死者的繼承人的各種情況,如父母沒有勞動能力,靠死者供養的,應當多分配給父母一些遺產,以照顧死者父母生活上的需要,不要簡單地適用各繼承人平等分配遺產份額的原則規定。

(四)經濟分離的夫妻財產的繼承

有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經濟分開,但並沒有離婚,如果一方死亡時,另一方享有配偶繼承權,因爲他們的婚姻並沒有辦理離婚法定手續,仍具有婚姻效力,具有合法夫妻身份關係。只要生存一方沒有喪失繼承權的行爲。如殺害、遺棄、虐待被繼承人等行爲,應該享有繼承權。但在分割遺產時,由於他們經濟已經分開,也不要簡單地採取對半分的辦法分割財產,只把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的一半分出就可以了。

夫妻二人立遺囑的方式在法律當中是沒有明確的規定的,我們只要透過合法的方式來立遺囑那麼遺囑就是有效的。最可靠的方式還是去公證處來進行遺囑公證,這樣在公證人去世之後相應的財產會經過公證處根據遺囑來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