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都立遺囑哪個有效?

再婚夫妻都立遺囑哪個有效?

一、再婚夫妻都立遺囑哪個有效?

只要遺囑不違法則都是有效的,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因爲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爲生效的條件。

二、《繼承法》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爲配偶所有,其餘的爲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就是說,你們夫妻二人各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分得一半,加上個人財產,由你們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至於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區分,參考以下《婚姻法》的規定。如果區分不清,司法實踐中主要看你所舉的證據和法院怎麼認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公民對自己的財產是可以透過立下遺囑來進行繼承處理的,夫妻雙方都可以立下遺囑來認定,但首先要確定的是雙方所立下的遺囑是否合法,是否有合法的見證人,如果上述條件不成立的,那麼該遺囑就是無效的,也就無法履行遺產分割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