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下兩份遺囑哪個有效?

立下兩份遺囑哪個有效?

一、立下兩份遺囑哪個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遺囑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遺囑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規定。遺囑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這裏所說的遺囑有效要件,僅指遺囑有效的實質要件。

二、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爲能力。遺囑爲民事行爲,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纔有設立遺囑的行爲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爲準。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後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爲能力。無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爲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爲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爲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三、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爲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爲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爲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後於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爲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僞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合法的遺囑是可以作爲遺產分割處理的有效證明的,但遺囑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一系列的條件之上的,司法機關首先應當對遺囑的有效性進行認定,如果兩份遺囑確實是當事人立下的,且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則一般是以後立遺囑爲有效的遺囑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