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父母名買房要怎麼處理

購房者如果購買的是普通商品房,且雙方有明確的約定即簽訂了借名購房協議,則該協議有效,借名人的主張可以支援。但一旦房屋已經被查封、過戶給善意第三人或者存在其他不能過戶的原因的,借名人要求出名人辦理過戶的主張不能成立。如果購房者購買的是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則雙方簽訂的借名購房協議,因爲違反相關政策、法規規定,侵害其他符合購房資格的購房人的利益,一般認定爲無效。
購房者即使是借用父母的名字買的房子,但是不動產登記之後就發生物權效力,登記產權人就被推定爲房產的所屬人,除非有證據足以推翻產權登記簿上記載的內容。法院通常會綜合房屋的出資情況、房屋的佔有使用情況、購房票據、合同、房屋產權證的持有情況以及對於借名購房的事實有無合理解釋等因素綜合判斷。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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