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遺產繼承訴訟證據

遺產繼承訴訟證據如下:
1、遺產繼承證明法定繼承關係成立的證據: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
(2)被繼承人的婚姻、生育和贍養父母及撫養子女狀況的證明材料(在法定繼承人中如有死亡的,應當提交具體死亡事件、死亡證明及其婚姻子女的基本情況)。
(3)證明是被繼承人養子女的,應當提交收養關係證明書。
(4)證明是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或者證明是被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被繼承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
2、遺產繼承證明遺囑關係成立的證據如下:(遺產繼承,財產繼承等)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公證遺囑的,應當提交公證機關的公證書。
(3)代書遺囑的,應當提交代書遺囑書。
(4)自書遺囑的,應當提交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具體時間的自書遺囑書。
(5)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提交錄音並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在場見證人。
(6)口頭遺囑的,應當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在場見證人。
在滿足了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後,只能說法院會受理該案件,但如果當事人無法提供充足有效的證據,那麼最後的判決可能還是會對自身不利。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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