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農村的宅基地如何立遺囑

對於農村的宅基地如何立遺囑

一、對於農村的宅基地如何立遺囑?

對農村的宅基地不能立遺囑,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是集體依法無償劃撥給農戶建房的,農民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宅基地是不能作爲個人財產處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二、遺囑中能分配的遺產範圍有哪些?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三、立遺囑的方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立遺囑人自己在確定立遺囑的方法的時候,首先有一點要確認清楚,就是說本人名下到底有哪些財產,像宅基地,這根本就不是自己的財產,有些村民向村集體審批了宅基地以後,一直就沒有修房子,去世後這塊宅基地是不能被繼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