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和後來籤的協議哪個有效?

一、遺囑和後來籤的協議哪個有效?

遺囑和後來籤的協議哪個有效?

1、最後一次爲準,如果是被繼承人蔘與訂立的,那麼分割協議可以百視爲新遺囑,與舊遺囑衝突度的地方則以分割協議爲準。

2、如果被繼承人沒有參與訂立分割協議,那麼則以遺囑爲準。

3、假如遺囑經過公證,版而分割協議權沒有公證,那麼即使被繼承人蔘與訂立分割協議也不能對抗公證後的遺囑,以遺囑爲準。遺產分割協議如有立遺囑人的簽字,應視爲立遺囑人更改了遺囑,應以遺產分割協議爲準。協議與遺囑之間存在牴觸。

4、對這一情況如何處理,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作了明確的百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5、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遺贈撫養協議是雙方之間依照真實意思和自願的原則訂立的合同,其效力應該高於遺囑,問如果協議與遺囑之間產生牴觸,依法應該按遺贈扶養協議處理。協議是雙方民事行答爲,雙方平等自願簽訂的協議,就是有效的,不能單方面撤消。

6、從效內力上看,遺贈撫養協議要大於遺囑.不過你說她對你父親不好,若情節嚴重,不知道你當初的協議書上容有沒有規定她的義務,可以視爲其未履行協議之應盡義務,最好有證據,這種情況下,認爲遺囑爲大.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1、遺贈扶養協議先於遺囑和法定繼承,遺囑先於法定繼承繼承。被繼承人留有遺囑的,應先按遺囑執行,只有遺囑未處分的財產才能進入法定繼承。

2、遺囑繼承人依遺囑取得遺產後,仍有權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產,《民法典》對遺囑和法定繼承的順序有明確規定,體現在該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3、如果有數分遺囑的話,以最後立的遺囑爲準,如果同時存在數份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話,以公證遺囑爲準。 遺囑的內容如果有衝突,則衝突部分無效,夫妻雙方有一兒一女,男方未經女方同意,立遺囑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子指定給兒子繼承,立遺囑人去世後,這份遺囑有效部分爲這套房子的一半,因爲房子的另一半爲女方所有合法的遺囑當然有法律效力了。遺囑除公證遺囑外,以最後立的遺囑爲準。

綜上所述,遺產分割協議立遺囑人簽字,應視爲更改了遺囑,應以遺產分割協議爲準,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高於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