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繼承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繼承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視情況而定。繼承的財產,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如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明僅贈與其中一方則不是夫妻共有財產。

以下財產可以是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工資是指作爲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期付給勞動者的貨幣或實物;獎金是指用人單位爲了鼓勵和表揚勞動者而向其給予的貨幣或實物。

2.生產、經營的收益。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個體經營、租賃或承包經營所得的收益爲夫妻共同財產。如配偶一方或雙方以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從事工商業生產活動、以個人合夥的名義從事合夥生產經營、依據《獨資企業法》或《公司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貨幣或實物。

3.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內容,其中人身權只能由作者、發明創造者所享有;而對於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權利人可透過轉讓或許可使用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獲得收益,其收益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繼承或接受遺贈而取得的財產,屬雙方共同財產。如夫妻一方或雙方所繼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遺產,又如結婚時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

但是,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明某項遺產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某項財產只贈給夫或妻一方,這種情況下,法律應當尊重被繼承人和贈與人的意願,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物不能作爲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結合現實生活,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有以下幾類:

(1)婚後對個人財產加以改良後增加的價值部分,如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一方婚前個人所有房屋進行修繕、裝修、重建而使該房屋增值的,該增值部分爲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2)夫妻雙方婚後財產所產生的孳息,應爲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存款所獲得的利息;

(3)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一次性買斷工齡的補償費應爲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4)夫或妻因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或獎品;

(5)夫或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養老金、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應當作爲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6)夫妻雙方對外所擁有的共同債權爲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債權。

二、婚姻期間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

如果夫妻有如下情況,即使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指定贈與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在離婚時不能作爲共同財產分割。比如,男方父親去世之前,在遺囑中明確自己死後房子歸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權利。男方基於遺囑繼承取得的房產,不能作共同財產分割。

(二)夫妻雙方有約定

夫妻可以就財產進行約定。可以婚前約,也可以婚後約。可以設定婚後一方的收入歸一方所有,不納入共同財產的範圍。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三)婚前財產

一方婚前的財產自然不應屬於離婚時分割的範圍之列。因此,離婚時如果一方能舉證證明另一方要求分割的財產在婚前就已取得,這些財產就不屬於離婚分割之列。

(四)只能歸一方的特定財產

有些財產,即使沒有約定,也不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些費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爲共同財產分割。

綜上,婚姻期間繼承的財產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取決於財產獲得的方式和內容決定。通常情況下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的。但在特殊情況下,如遺囑、贈與中明確寫明歸一方所有的,則需要按照夫妻個人財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