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效力優先是否取消了?

一、公證遺囑效力優先是否取消了?

公證遺囑效力優先是否取消了?

公證遺囑效力取消了優先級,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爲的,視爲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符合法定要件的最後一份遺囑爲準,也就是說,遺囑效力確定的基本依據是遺囑意願表示時間的先後,而非是經公證與否。

二、遺囑的具體形式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對於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是基於實際的遺囑條款和內容來進行認定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不同的遺囑效力是不同的,特別是代書遺囑、錄音遺囑、視頻遺囑還需要兩名以上的見證人來進行認定,但一般是以最後的遺囑爲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