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後養老金怎樣繼承的?

去世後養老金怎樣繼承的?

一、去世後養老金可繼承嗎 養老金繼承手續如何辦理

個人帳戶主要是用於參保人員養老,原則上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累計繳費滿15年以上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基礎養老金,一部分是個人帳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是從統籌基金列支,個人帳戶的養老金是從個人帳戶的儲存額中列支。如果個人的壽命比較長,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足以支付時,個人帳戶的養老金轉由統籌基金列支,保證個人帳戶養老金能夠繼續發放

如果參保人員死亡的,無論是在職時去世還是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去世,其個人帳戶儲存額的餘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可以依法繼承的。就是說,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既遵循了社會保險的大數法則,體現統籌互濟,由國家承擔長壽風險,又對個人帳戶的餘額作了繼承的規定,所以並不存在所謂去世後養老金充公的問題。

按照國務院的要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從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還需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建立經辦規程和資訊系統,確定參保單位、人員和繳費基數等工作。”目前,各地正在抓緊制定貫徹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辦法,人社部要求各地在今年5月底以前把實施方案報該部和財政部備案後,啓動實施這項改革。

二、國企薪酬:不能對職工層降薪,老總年薪標準調整

“國有企業應當完善激勵約束機制,規範企業的內部分配行爲,合理拉開內部工資分配差距。不能對內部職工不加區別地層層降薪。”

國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重點是規範組織任命的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對不合理的偏高、過高收入進行調整。對於國有企業內部職工的薪酬分配問題,要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由企業自主決定。

從2015年1月開始,中央管理企業已全部按照要求調整了企業負責人的基本年薪標準;對地方國有企業負責人,也印發了相關檔案,加強了對地方改革工作的指導和調度,目前已經批准了廣東省的工作方案。

“對中央部門管理的企業負責人,我們也印發了相關檔案,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不管是地方國有企業負責人,還是中央部門管理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改革,也都是從今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我們計劃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其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的審覈工作。”

三、職工休假:在同一或不同單位工作,都應算作累積工作時間

“帶薪年休假制度施行7年多來,多數用人單位能夠依法安排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但是仍有部分用人單位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沒有認真執行帶薪年休假的法律規定,職工休息休假權益有待進一步落實。”

相關規定也提出,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天數應當根據職工累計的工作時間來確定,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都應當計爲累計工作時間,如果僅僅將本單位工作時間作爲享受休假的累計工作時間,是不符合規定的。

《憲法》第45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老人去世的那個月,是可以根據國家規定領取養老金的,但是,從下個月開始,就沒有養老金了,因此,家屬應該及時辦理手續,告知相關事宜,同時,本月的養老金作爲老人的遺產應該按遺囑進行繼承,或者交由法定繼承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