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第一順位繼承所有嗎?

遺產繼承第一順位繼承所有嗎?

一、遺產繼承第一順位繼承所有嗎?

1、遺產繼承第一順位繼承所有遺產,在繼承開始後,只是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繼承人之間纔有先後繼承的問題。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或者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才能繼承。否則的話,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遺產。但是不能在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中又分出先後順序,如果這樣的做的話,就違背了法律規定。

2、根據我國《民法典》(20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這種繼承順序的確定,是以繼承人同被繼承人的婚姻關係、血緣關係的遠近以及彼此在經濟上、生活上相互依賴的程度爲基礎的。它充分體現男女平等、權利和義務一致以及養老育幼的原則。

二、同一順序繼承人的遺產如何分配?

1、各繼承人在生活條件和對被繼承人所盡的義務大抵相同時,所獲得的遺產份額應錄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如未成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助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可以多分。

3、對那些有扶養能力和撫養條件而不盡撫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對那些雖然撫養能力小,撫養條件差,而盡最大努力扶養被繼承人的,或者沒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但不應少分給他們遺產,而且還應該適當地多分給他們。

4、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即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對遺產的分配達成協議時,可按協議處理。

5、對於那些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因爲被繼承人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不要求繼承人撫養而沒有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也不應該因爲這個而影響其繼承的份額。

任何在世期間並沒有來得及訂立遺囑,或者是遺囑的形式欠缺、內容不合法等情形時,就需要按照法定繼承的原則來處理死者的遺產了。原則上,遺產的繼承由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來協商分割,而不是先由部分主體分割之後,再由剩餘的其他繼承人繼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