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逝有遺囑繼母能賣房嗎?

父親去逝有遺囑繼母能賣房嗎?

一、父親去逝有遺囑繼母能賣房嗎?

繼承人持有死者合法遺囑,可以由當事人持有死者遺囑,死者死亡證明,婚姻情況證明,死者名義房產證,繼承人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到住房所在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公證手續。

取得繼承公證書之後,當事人再憑以上手續證件和繼承公證書,到住房所屬房管部門,申請辦理住房繼承過戶手續。

《房屋登記辦法》:

第四條

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檔案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併,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併,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爲能力。遺囑爲民事行爲,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纔有設立遺囑的行爲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爲準。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後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爲能力。無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爲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爲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爲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三、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爲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爲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爲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後於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爲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僞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如果生前訂立了合法有效的遺囑後,也是會在死後分割遺產時按照遺囑的規定來執行的,如果繼承人對繼承的金額和比例出現了糾紛,也是可以透過訴訟方式來解決的,當事人能夠證明死者在訂立遺囑時沒有民事行爲能力或者是非自願的情況訂立的,該遺囑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