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主張撤銷公證遺囑

怎樣主張撤銷公證遺囑

我們都知道遺囑人是可以自己決定變更或者撤銷自己之前所立的公證遺囑的,但是具體怎樣撤銷公證後的遺囑也是很多人不知道的情況。遺囑是一種法律行爲,所以它的撤銷和變更也是要按照法律規定來的。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我國公民自己主動要對已經更正過後的遺囑申請撤銷的形式主要分爲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當初立遺囑人在意識清醒,有自主思維的情況下寫下原來的公證遺囑變更或者撤銷無效的聲明書即可。因爲法律上認爲遺囑本來就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爲,想要撤銷只需要行爲人單方面發佈公示就可以了。也就是說在遺囑人的意願下透過出具聲明書,而且其撤銷意圖已經明顯的情況下,對該聲明書進行公證就可以算是對原來的遺囑進行了撤銷程序。

第二種情況就是按照時間來算,透過當事人訂立最新的遺囑進行公證就相當於原來的公證遺囑發法律效力消失了。按照法律已經申請的公證書是不可以撤銷的,但是當初的遺囑是可以申請撤銷的。所以遺囑人想要申請撤銷公證遺囑主要就是透過公證的方式撤銷遺囑。根據繼承法的相關細則,透過此方式撤銷之前的公證遺囑行爲也是必須要透過公證才具有效力。

總之,遺囑的簽署或者之後的變更和撤銷都是要符合法律條件才行,而且有時候第一種聲明書公證撤銷遺囑的方式受到了較大的爭議,所以有相關的撤銷遺囑問題還是要多多進行法律諮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