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包括繼子女嗎?

代位繼承包括繼子女嗎?

婚姻並不都是幸福的,離婚後父母再婚,跟隨父母一方與繼父母生活,很多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可能比親生父母子女更相互依賴。從道德層面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已與親生父母無疑,然而在法律上是否承認二者之間的血親關係?繼子女的親生子女是否可以申請代位繼承父母的遺產份額,很多人在都會產生疑惑,畢竟自己與父母的上一輩並沒有血緣關係。那麼代位繼承包括繼子女嗎,是否有法可依?

代位繼承是本位繼承的對稱。又稱“間接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被繼承人子女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子女的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的制度。在代位繼承中,死亡的繼承人是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繼承權的是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稱代位繼承權。源於羅馬法。現世界各國繼承法中一般都有代位繼承的規定,但具體規定卻有所不同,大多數國家只限於死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爲繼承人時始發生代位繼承,旁系血親爲繼承人時,其子女不得代位;少數國家則無此規定。

一、首先必須是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我國《繼承法》第10條第四款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若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成爲擬製血親,那麼繼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

二、代位繼承人的範圍

我國《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還規定:“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因此,在考慮代位繼承包括繼子女嗎這個問題的時候應該特別關注以上兩點。首先撫養與贍養關係要同時成立,即繼父母必須履行撫養繼子女的義務,相對而言,繼子女也必須相對應的履行對繼父母的贍養義務,這樣才能構成法律上的“擬製血親”。其次代位繼承人的條件也必須在法律規定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