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再婚婚前協議的內容有哪些

根據社會調查顯示,目前中國的離婚率每年都呈遞增的趨勢在進行上漲,在這個過程中,離婚不再是年輕人的專屬,很多的中年人也成爲離婚的大軍中。而這部分人員中,由於中年人社會地位和財富的增長,加之有小孩的因素,婚前協議也應運而生,成爲熱詞。中年再婚婚前協議主要規定哪些內容,今天小編帶大家學習一下。

中年再婚婚前協議的內容有哪些

一、中年再婚婚前協議的含義

婚前協議,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爲結婚而簽訂的、於婚後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制定婚前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範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產生爭議。

二、中年再婚婚前協議規定的內容

中國的《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資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婚前的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這給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提供了保障,但這能否作爲個性化“婚前協議”的法律依據,江蘇南京熙典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律師羅利軍說,夫妻雙方的婚前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國是有明確規定的。協議必須與夫妻雙方人身或財產有密切關係,並且與一般性社會道德和其餘法律規定不相沖突,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婚前協議主要是寫明婚前財產都有多少,各自的財產歸自己。關於婚後財產和收入也可以約定如何處理。婚前約定財產的協議應當公證或請律師見證,方能對抗以後可能出現的債務第三人。

在中國,人到中年,我們已經在爲孩子或者孫子的事情操心,加之中國從一而終的觀念的制約,很多的女性,雖然婚姻中出現了多的問題,但考慮到孩子還有自己的名聲等各方面原因,都不願意走上離婚的道理。中年再婚婚前協議正是因爲中年人離婚率增加而逐漸興起,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