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強制執行程序是怎麼樣的?

探視強制執行程序是怎麼樣的?

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

當事人申請執行,必須向法院遞交申請執行書,說明申請執行的事項、理由和要求,並儘可能提供被執行人的開戶銀行賬號及財產情況。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爲申請執行。委託代理人代爲申請執行的,必須向法院提交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權限。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包括:

(1)人民法院製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民事決定書、財產處罰決定書以及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2)仲裁機關製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裁決書、調解書;

(3)公證機關製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

(4)行政機關製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處罰決定書和處理決定書;

(5)人民法院製作的承認並同意協助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的裁定書及執行令;

(6)人民法院製作的承認並同意協助執行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書。

當事人申請執行,必須向法院遞交申請執行書,說明申請執行的事項、理由和要求,並儘可能提供被執行人的開戶銀行賬號及財產情況。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爲申請執行。委託代理人代爲申請執行的,必須向法院提交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權限。

我國探望權行使方式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該規定,對探望權賦予了提起強制執行的效力,同時也規定了有關探望權的判決和裁定是執行根據。

《婚姻法》第38條第二款規定了確定探望的時間、方式的兩種途徑:“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上面法律的規定,也就是說規定了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並且確定了“協議優先” 的原則。按照協議優先的原則,父母應該先透過協商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在協議時雙方應該本着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基本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方式。父母是探望權的利害關係人,直接撫養方是子女的監護人,由父母協議,可以有效平衡父母和子女三方面的權益,妥當地安排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父母透過平等協商達成的協議也容易得到執行。因此相對於法院判決具有優先性。

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由於父母是因爲感情破裂解除婚姻關係,父母在協商時可能會過多考慮自己的利益,故意提出不合理的探望時間、方式。有些直接撫養一方甚至拒絕就探望的有關問題進行協商。如果父母透過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或者直接撫養一方拒絕協商,探望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法院應當受理探望權人的請求,依法就探望的時間和方式作出判決。法院在判決中應對探望權的安排作出明確確定,增強可操作性,以免當事人在執行時發生爭議。

還應該指出的是,探望權人按照協議或法院判決具體探望時,還應該考慮子女的意志。如果子女在約定或判決的探望時間不同意,探望權人不得強行探望。

孩子的撫養權還有探視權都是作爲父母或者是監護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所以在離婚之後,經常會有一方拒絕對方探視的行爲,屬於違法的行爲,依法可以對行爲人進行處罰的,如果還是不行,那麼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