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強制執行程序是如何執行的?

探視權強制執行程序是如何執行的?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如果夫妻離婚了,有一方沒有和子女生活在一起,那麼對方就有權去看自己的孩子,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探視權。如果一方去探視自己的子女,另一方應當積極配合其對子女的探視。但是有的時候擁有子女的那一方並不配合,那麼探視權強制執行程序是如何執行的呢?一起來了解一下。

探視權強制執行程序是如何的

探視權不能強制執行,最高院探望權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爲對象強制執行的。

對於拒不配合權力人行使探望權的監護人,法院只能要求監護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點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監護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強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來執行,只能依據訴訟法對拒不履行判決的監護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實行罰款、拘留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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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該規定,對探望權賦予了提起強制執行的效力,同時也規定了有關探望權的判決和裁定是執行根據。

《婚姻法》第38條第二款規定了確定探望的時間、方式的兩種途徑:“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上面法律的規定,也就是說規定了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並且確定了“協議優先” 的原則。按照協議優先的原則,父母應該先透過協商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在協議時雙方應該本着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基本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方式。父母是探望權的利害關係人,直接撫養方是子女的監護人,由父母協議,可以有效平衡父母和子女三方面的權益,妥當地安排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父母透過平等協商達成的協議也容易得到執行。因此相對於法院判決具有優先性。

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由於父母是因爲感情破裂解除婚姻關係,父母在協商時可能會過多考慮自己的利益,故意提出不合理的探望時間、方式。有些直接撫養一方甚至拒絕就探望的有關問題進行協商。如果父母透過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或者直接撫養一方拒絕協商,探望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法院應當受理探望權人的請求,依法就探望的時間和方式作出判決。法院在判決中應對探望權的安排作出明確確定,增強可操作性,以免當事人在執行時發生爭議。

還應該指出的是,探望權人按照協議或法院判決具體探望時,還應該考慮子女的意志。如果子女在約定或判決的探望時間不同意,探望權人不得強行探望。

如果有一方想看望自己的孩子另一方應當積極配合,因爲法律規定離婚後夫妻雙方有探視權。如果想探望自己孩子,一般情況下如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