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請求探視權強制執行書範文是怎麼樣的?
申請人:
被執行人:
請求事項
1.依法對被執行人協助申請人行使子女探視權的義務予以強制執行。
2.由被執行人承擔本案申請執行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經審理完畢,並作出民事判決書(調解書),現判決書(調解書)已經發生效力,其中載明:“原告李每週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王-應給予協助”,但被執行人一直拒絕履行協助義務,百般阻撓,導致申請人無法行使探視權,嚴重影響了孩子的成長和身心健康。爲維護申請人和子女的合法權益,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貴院依法予以強制執行,望貴院予以支援。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二、法律規定探視權爲幾天?
探望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視子女的權利。一方行使探望權,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但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實踐中,探望的方式有兩種:一是暫時性的探望,這種方式時間短,方式靈活;二是逗留性的探望,由探望人領走子女並按時送回該子女,這種方式探望時間長。
探望權,應當注意以下兩點:
(1)探望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一項法定的權利,除非有法定理由,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當事人,不得侵犯對方的探望權。
(2)探望權的行使主體是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親或母親,其他任何親屬不享有《民法典》規定的探望權包括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綜合上面所說的,探視權是屬於未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所存在的權利,如果一方不配合,對於當事人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探望自己的孩子,在寫強制執行書時就需要把申請的請求,還有申請的事實與理由註明清楚,只有符合條件才能保障到孩子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