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視權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探視權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要滿足的條件如下所示: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在法律文書生效兩年內提出申請;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義務人在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探視權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執行)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三、探望權中止的條件有哪些 ?
1、探望權人患有嚴重的傳染病,這是基於對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慮;
2、探望權人不按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探望方式、時間、地點探望,嚴重影響子女生活學習;
3、探望權人將子女帶入色情場所或讓子女觀看不健康的影視、書刊的;
4、探望權人道德敗壞、通姦、姘居、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對子女身心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的;
5、探望權人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的;
6、探望權人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爲或者違法犯罪行爲的;
7、探望權人發現子女有不良行爲或違法犯罪行爲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情形。
如果當初是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可是在離婚以後當事人卻不讓自己看望孩子,相較於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父母之間協商處理這個問題,纔可以減輕給孩子造成的負面影響。